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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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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融入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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