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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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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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