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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质押合同中约定写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法律规定,质押合同中约定写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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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此外,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一般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对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亦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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