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30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六)单一颜色(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m/%E5%95%86%E6%A0%87%E8%BF%91%E4%BC%BC#2_4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