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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
公证遗嘱丧失效力的情形有一下5种: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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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失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遗嘱时效的情形如下: 1.立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情况。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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