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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一,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在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但是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二,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出示证,且其离婚证已经丢失或者破损,那么当事人可补办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离婚证。
可以再婚的: 1,当事人离婚证丢失的,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去原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补办离婚证; 2,再凭补办后的离婚证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新; 3,信息更新后,再带上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共同前往男女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再婚); 4,当事人也可以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的规定处理。一,《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的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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