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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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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退耕还林树木不能砍伐。 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2、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4、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在实践,各地标准并不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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