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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
看守所并不是决定拘留的机关,而是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拘留后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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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拘留期限不包括在侦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结案。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长期不宜交付审判。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根据第六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报告延长羁押期限的主要案件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阶段是属于案件的初始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不可能接到受害者的报案之后匆匆忙忙的就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有可能在受害者心里大不了的事情实际上就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不过,严谨的来说,立案和侦查也是两回事,立案有时间,侦查就不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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