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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不是必须的。共有五种法定遗嘱,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
在担任该遗嘱中其他继承人的律师,明显欠妥。因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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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一般是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订立的遗嘱,在遗嘱的形式上和实质上一般没有什么问题,属于合法遗嘱。 但是,律师见证遗嘱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并无具体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区别。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一样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要高于律师见证遗嘱的。 也就是说,一旦有多份相冲突的遗嘱(含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则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一般已经办理遗产房继承公证的住房,办理继承过户,需要继承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继承公证书,死者名义的房产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首先,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次,公证机关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如果立遗嘱人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则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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