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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
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其危害不仅仅是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取证后可能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过去,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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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请求事项: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一)被告人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 (二)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事实与理由:翟××涉嫌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翟××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时依法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积极角色。
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排除有线索或者材料证明办案单位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同时,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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