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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纠纷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在6000-1万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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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支付9、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超过200万元的,按0.5%支付8、超过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度纳50元; 2、超过版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200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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