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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调解,根据现行《》的规定,调解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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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告: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2、依法分割;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儿子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所。
案件的调解,根据现行《》的规定,调解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规定,调解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程序,而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以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减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司法实践中,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胡珺律师提醒离婚当事人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 1、离婚案件调解的开始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3、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 4、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仅就离婚案件的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调解中已分割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如涉及未做处理的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5、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判决方式进行。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法院判离婚要先调解的原因如下: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因此,在我国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这是因为法院希望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或者教育来唤醒离婚者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感或者眷恋感,更好的维护家庭的稳定。是一种从情感方面,道德方面对婚姻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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