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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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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辆登记所有人是丙,实际所有人是乙,实际使用人是甲。如果甲是在完成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如果非因合伙事务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范畴。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在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却没有任何限制,仅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一改以往的立法模式,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定,即将1979年规定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限定删去,并同时还删去第二款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一修订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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