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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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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条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只能由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构成,包括律师身份的和不具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代理人,因此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即身份犯。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因为,刑法第30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但是,这种故意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从认识因素看,本罪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有明确的目标,并积极地追求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所谓本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出于间接故意的观点,在理论上不符合故意犯罪的分类及其本质特征,在实践中亦会导致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三)本罪的客体 由于本罪明确规定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通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来使罪犯减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干扰,也是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破坏。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和刑事辩护制度,其中,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主要客体,而辩护制度是次要客体。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时间要件——刑事诉讼中,标示了构成要件行为的范围,即非刑事诉讼中,则不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基本构成的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构成的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本罪的刑罚适用时,首先应当确定具体适用的量刑幅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的;造成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对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综合全案确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如中止犯,可以免处;对于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或者缓刑条件的,可予减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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