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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2、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
从理论角度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客体不同。刑法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其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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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就必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它们的具体区别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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