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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以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
另外需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还有《军官证》或《士兵证》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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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第一,申请。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一)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二)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 “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三)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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