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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政治权利还是有可能恢复的。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减刑释放,并不是改变了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如果没有改变剥夺政治权利,那就继续有效。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不是主刑。所以一般减刑改判,要对附加刑一并改判,如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几年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永久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永远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也不享有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剥夺罪犯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以下4项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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