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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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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固体废物罪量刑标准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可作为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未列入目录的固体废物。如确需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进口。客观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体健康严重的行为。申请进口废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进口废物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使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进口废物申请条件,或者已经符合进口废物申请条件,未经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况;逾期未向国家环保局办理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具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即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而言之,其用途应限于作为原料,对于非作为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其他途径或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则不构成本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本罪和非犯罪的标准。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观后果是错误的。但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法律禁止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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