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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022-07-31
经比较,笔者发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由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而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单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事实根据”不是“法定的起诉要件”,但实际上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另一法定要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看,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谈何“有利害关系”?而“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称之为“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原因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之“事实根据”。 也就是说,“事实根据”不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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