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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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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七)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九)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记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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