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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被抄袭的侵权行为怎样界定

2022-08-24
1、一般规定:所称的抄袭、剽窃等文字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网络文字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性质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由于网络侵权需在著作权人发表作品后才能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网络侵权时都指经发表的被侵权物。从网络文字侵权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2、按照国家《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02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量的规定来界定。另外,法学理论上的“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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