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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可以单方面强制执行?

2025-01-30
在我国大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当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需签署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若男女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单方面强制离婚的说法并不准确,应称之为夫或妻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挠。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到庭参与,以便查明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若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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