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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死者死亡时有以下情况之一没有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配偶,男性6O岁,女性55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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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助是有条件的,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死者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均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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