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专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2,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按顺序支付:(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支付前(一)、(二)项后,如果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再由普通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则债权将得不到清偿。所以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作为债权人的经销商应该及时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然后根据企业破产财产情况才能确定是否能得到清偿、能清偿到多少。
企业破产后,会按照下列顺序来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欠税;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关于企业破产如何清偿债务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出资人尚未完全缴纳的出资;董监高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的质物、留置物;以及其他的债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4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