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排放人违反本条例排放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车辆装载后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造成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影响,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车辆装载后不符合核定载质量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5人已浏览
913人已浏览
8,835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