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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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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显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菌生虫、污垢、异物混合、假混合、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收入、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吊销执照。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和非法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等项目。过期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罚款2000元至5万元。
食品过期的处罚分两种: (一)生产经营过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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