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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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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XX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XX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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