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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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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践中,获得救助基金的方式一般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或者受害方代表)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救助,管理人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救助基金。在发放救助基金时,有些情况下,管理人会要求受害者本人或者家属以及肇事方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赔付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后,关于返还救助基金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各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有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受害人和肇事者分担,有的判决全部由肇事者返还,还有的判决由受害者和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是法院亟待解决的尴尬问题,同时,也为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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