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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针对进口化妆品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任何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必须要先取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卫生许可批件,只有通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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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拆除包装或化妆品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未经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维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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