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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入股的要求作出规定,仅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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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入股的要求作出规定,仅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担相应的风险:1、出资损失的风险: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3、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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