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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判处拘役...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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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的,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性”减刑的条件和“应当性”减刑的条件,其中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可以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也就是说符合“可以性”减刑条件的缓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减刑。至于“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如勇救落水儿童、重大见义勇为等,均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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