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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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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2、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3、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4、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那么自然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委托人需要在授权书上进行确认,并写明相关具体的事项。如若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权限,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则其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所以委托人在写授权书的时候,务必要慎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二)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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