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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读 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承受民事赔偿职责,被侵犯者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且裁判书会写明裁判结果和作出该裁判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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