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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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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2条:[持有,使用假货事件(刑法第172条)]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置枪、弹药条件的人,擅自持有枪、弹药的行为的“私藏”是指依法配置枪、配置弹药的人,配置枪、配置枪、弹药条件消除后,擅自配置的枪、弹药、拒绝交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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