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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都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的,为了解决这种规定分散甚至相互冲突的星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很好的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在适用法律时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年以下,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尖端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高效”,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曾多次被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十佳律师”、“先进个人”、“优秀普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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