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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规定了服务年限,违约的话是否该赔偿培训期间的工资?

2022-10-17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于“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专项培训费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培训期间的学习费用,二是培训往返的差旅费,三是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那么,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工资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解释。对于工资这一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作为劳动报酬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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