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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因工炸瞎眼用人单位赔8万

2022-10-29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A受被告福建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雇请,于2005年8月在被告承包的吉安县XX从事爆破工作,月工资1300元。2006年3月9日,原告A在洗炮眼工作中,被炸伤双眼及颜面,致右眼丧失,被送往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179天。9月25日,经被告XX公司申请,吉安市XX对原告A在此事故中所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23日,经吉安市XX鉴定,原告A的伤情为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鉴定费为950元。被告XX公司仅支付了原告A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未赔偿其他损失,并且因被告XX公司一直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原告A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付工伤待遇,故原告A诉至法院,选择要求被告XX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系被告XX公司雇佣的民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A因工受伤,依法享有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按《民法通则》进行赔偿的请求权。被告XX公司为原告A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不表明原告A同意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现原告A选择要求被告XX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A受伤后,被告XX公司已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但原告A损失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83339.7元,也应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A右眼丧失,不仅给其生活、工作造成不便,而且影响观感,确实给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原告A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酌情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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