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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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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看守所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应当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律师会见在押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XX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办案部门收到在押填写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犯罪嫌疑人件、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或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办案部门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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