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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也就是说承包方如果是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履行施工义务的,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反先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1、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拖延提供施工场地、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迟延通知开工、未办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导致勒令停工等; 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发包人未按合同及施工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材料、设备、机械等; 4、其他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如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及时安排由其指定分包的单位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 风险提示:在工期延误责任无法依据证据材料而必须借助专业知识确定(如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增加合理工期确定等),双方对工期延误责任争议较大、工期延误损失或违约责任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举证方(大部分情况下为承包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或延误责任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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