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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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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聚集他人在公众场所寻衅滋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破坏公共秩序。而实施报复行为的目的,通常是想着希望能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大部分情形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普通的公民,而实施报复行为的人可能是公职人员、单位的领导,也有可能是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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