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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二)具有完...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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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XX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二)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三)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四)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五)中国XX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公开发行或者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二)具有完善的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七)接受中国XX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中国XX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XX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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