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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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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协商。保管人侵吞遗产的行为发生后,遗产继承人可以与遗产保管人协商,要求其返还遗产。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继承人可以就保管人侵吞遗产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管人依法返还侵吞的遗产,其遗产如果被挥霍的,依法要求其予以赔偿。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择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拔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方式有: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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