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在于客观方面表现是不一样的: 1、爆炸罪表现为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危险...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在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因自然原因意外造成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0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461人已浏览
7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