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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知悉内幕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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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接触大量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内幕交易,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认定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或他人的内幕交易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但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失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者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为疏忽而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是误以为信息已经公开。但这种过失行为也应受到行政处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故意: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知道,或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消息的人违反了自己的信用义务。2、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推断这些信息不在内幕信息中。(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期货交易、证券等对期货交易、证券价格有重大决定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渠道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其中,以内幕交易主体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主体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已有若干规定,《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更是明确列举了若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办法》中则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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