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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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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对外明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主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劳动者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即可。 (2)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委托加工需要在质检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如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还应附上商标权人的授权。 申请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公证书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节委托加工备案 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四十六条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第四十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第五十条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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