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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1、必须与劳动关系形成一个月的劳动证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3、公司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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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效力性强制范规定是这样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当中应该载明的事项,股份公司章程当中应该载明的事项,还有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以及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这些规定都是属于强制性的。其他的事项,可以由公司在公司章程当中自行决定。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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