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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能同时召开。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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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和股东会原则上是不能一起召开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召集权是公司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提交董事会召集会议,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时,可以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有限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股份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有限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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