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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2022-01-2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2、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4、劳动能力鉴定费;5、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1、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2、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3、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4、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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