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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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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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