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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推迟发送邮件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诉讼:(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推迟高中录取通知书或其他重要邮件的发...
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立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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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此罪: 1.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 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客体是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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